□蒋璟璟
近年来恒牛网,以电信网络诈骗、网络赌博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犯罪频发,帮信罪作为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犯罪之一,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。与此同时,帮信罪低龄化突出,针对“帮信罪”的新态势以及社会争议问题,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明确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,并坚持宽严相济,突出打击重点,对于未成年人、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理。(澎湃新闻)
“帮信罪”是2015年才增设的罪名,其立法初衷乃是抑制信息网络犯罪的外围助攻和上下游策应,从而有效降低相关犯罪活动的发生率。然而从司法实践层面看,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、手段不断翻新,很多案例中,仅仅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、电话卡,就能完成整个犯罪过程。这就带来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,那就是按照原有法条,上述“两卡”的户主,很容易就成为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犯罪者。这些案例的裁决,是否都实质性符合罪刑相适应之原则,越发存在争议。
出租、出售、出借本人电话卡、银行卡,轻则违法重则犯罪,这是毫无疑问的。但另一个基本的常识逻辑是,“两卡”的原户主,对于因自己的出租出售出借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后果,其实是无法预判、无力掌控的。犯罪团伙拿到某人出售的银行卡、电话卡,可能一无所获,也可能从受害者那里骗得巨款——既然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掌控后续事态,那么若是仅仅以“金额多少”来反证当事人的“帮信罪”,无疑是不科学、不公允的。
任何定罪过程,都必须综合评定“主观恶性”和“客观后果”。此番,《意见》对涉及“两卡”犯罪的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:将原规定的出售、出租本人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“情节严重”标准,明确为出售、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“情节严重”标准……“出售、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”而不是偶发的、单次的,这基本可以视同“主观恶意”“恶性较大”,加了这一条件,有效避免了“小过重罚”。
从现实案例看,不少未成年人、在校生,都是受蝇头小利诱惑,而不加思考地出租出借了自己的“两卡”,其中的很多人更是因此卷入巨案,而被定为“帮信罪”。高检的相关调研报告也指出,从帮信犯罪起诉人员年龄看,低龄化现象突出,30岁以下的占64.8%,18至22岁的占23.7%。这里的“低龄化”,不应该简单视作“犯罪低龄化”,也应该看到“归罪宽泛化”的因素。而作为修正,此番有关部门专门强调,“避免客观归罪”,换而言之,就是要回归主客观相统一的精细司法、能动司法的审慎立场。
帮信罪低龄化问题突出恒牛网,对未成年人、在校生可依法从宽,这不是轻纵,而是重申刑法的谦抑性,不让轻率的定罪,过早地毁了那些年轻的人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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